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石灰行业规范条件》的通知
黔工信原材料〔〕71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石灰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适应新常态经济形势下石灰行业发展需要,制定了《贵州省石灰行业规范条件》,现予印发。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石灰行业规范条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34号),加强我省石灰行业规范管理,优化产业布局,推进石灰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标准规范,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以碳酸钙为主要成分的原料经高温煅烧后所得石灰产物的石灰生产企业,以及服务于石灰行业的石灰石矿山开采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
(一)石灰生产企业、石灰石矿山开采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其中,石灰石矿山开采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二)石灰生产企业、石灰石矿山开采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为满足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及时性,企业应建立化验室,具备产品质量进出厂检测项目的检验条件与能力,试验仪器设备须满足相关检验检测要求,建立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检测原始记录、台账、报表等体系和质量档案制度。
(三)石灰生产企业、石灰石矿山开采企业须采用先进可靠、节能环保、能效等级高、本质安全程度高的工艺装备和信息化技术,提高生产自动化控制水平。
(四)石灰生产企业须优先采用连续式石灰煅烧生产工艺,并配套建设烟气综合处理设施和粉尘治理装置,设置监测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系统,防止废气和粉尘无组织排放。鼓励应用新型节能环保窑装置及技术开发成果,其生产与排放须达到相关标准。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不得设置烟气旁路直接排空。
(五)石灰生产企业以天然石灰石为原料的单条生产线装置生产能力不低于吨/日(以工业固废、尾矿为原料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六)石灰石矿山开采企业严格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方案,制定适合矿体特征的开采工艺与技术路线。根据矿山山体情况,明确开采设备配置,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及《选矿安全规程》(GB)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实施,并适时做好安全监测工作。石灰石矿山露天开采应按照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式开采;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中,坚持科学有序开采原则,采用先进成熟可靠技术,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必须控制在相关规范要求的可控值范围内。矿山设备须符合矿山生产和安全要求,应定期淘汰和更换矿山生产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不得超期或超越承载能力使用。不得配置和使用非法改装和未经安全检验、鉴定的各种矿山开采、破碎和运输设备。
(七)鼓励石灰石矿山开采企业按照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发展方向,不断优化工艺技术,切实保障矿山开发。
(八)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智能矿山、智能工厂建设。鼓励矿山企业按照《智慧矿山信息系统通用技术规范》(GB/T)要求,开展智慧矿山建设。积极创建石灰生产经营大数据平台,广泛应用自动化智能装备,逐步建立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制造执行系统(MES)、能源管理系统(EMS)、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试验数据管理系统(TDM),实现企业智能化管理、智能化调度、数字化检测和设备在线智能诊断,最终实现智能分析决策。推进大数据、工业互联网和生产智能化在企业中的应用。
三、能源消耗与资源综合利用
(九)鼓励石灰生产企业、石灰石矿山开采企业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建立、实施能源管理体系并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的有关要求,鼓励企业建立能源管控中心,所有企业能耗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十)石灰生产企业对于配套设置石灰石破碎系统的生产线,采用机械竖窑(钢壳竖窑)煅烧装置的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须低于kgce/t,采用回转窑煅烧装置的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须低于kgce/t,针对粉粒状原料采用悬浮窑(或沸腾窑等其它窑型)煅烧装置的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须低于kgce/t;不设置石灰石破碎系统的生产线,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相应扣减10kgce/t核定。
(十一)石灰生产企业煅烧系统(不含燃料准备工序)的单位产品电耗,机械竖窑(钢壳竖窑)煅烧系统须低于45kw·h/t,回转窑煅烧系统须低于40kw·h/t,悬浮窑(或沸腾窑等其它窑型)煅烧系统须低于45kw·h/t。
(十二)石灰生产企业、石灰石矿山开采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水循环利用率须达到%,产生的废料、次废产品应收集综合利用,鼓励通过技术研发、工艺优化改进来实现就地消化,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能;鼓励企业针对工艺过程中有价值的余热,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加以循环利用;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CO2,结合石灰衍生产品技术需求创新研究,在线开发新产品,延伸产业链,实现产能的合理配置,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为提高环境效益作出贡献;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符合生产条件要求的尾矿、道路(涵洞)建设工程固废、冶炼及其它行业产生的工业废渣等研究开发生产满足相关质量要求的石灰产品,拓展原材料资源来源途径。
四、绿色生产与环境保护
(十三)石灰生产企业、石灰石矿山开采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企业须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在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十四)石灰石矿山开采企业应实现资源分级利用、优质优用和综合利用。露天矿山应规范建设排土场,实施矿山剥土及开采废料集中堆存,设计可行的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并切实按照方案实施。石灰石矿山建设标准应按照《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贯彻“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责任义务,及时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地质环境恢复,复垦矿山占用土地和损毁土地。
(十五)石灰生产企业对易产生粉尘的工段,配套建设抑尘、除尘设施,防止含尘气体无组织排放;鼓励采用智能装置,减少含尘现场操作人员;石灰煅烧工序应配套建设脱硫和烟尘净化处理装置。生产废气净化处理后排放须符合国家、省(行业)相关的标准要求。
(十六)石灰生产企业、石灰石矿山开采企业采用低噪音设备、设置隔声屏障等进行噪声防治,厂界噪声控制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要求。
(十七)鼓励石灰生产企业、石灰石矿山开采企业按《石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标准》(T/CLA)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十八)石灰生产企业、石灰石矿山开采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五、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十九)企业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生产与管理。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二十)石灰生产企业、石灰石矿山开采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制订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生产管理和作业环境应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等标准规范要求。
(二十一)石灰生产企业、石灰石矿山开采企业两年内未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二)石灰生产企业、石灰石矿山开采企业须依法纳税,合法经营,按照《劳动法》要求,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六、规范管理
(二十三)石灰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复审、公告。
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石灰行业企业规范管理。
2.凡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石灰生产企业、石灰石矿山开采企业,均可依据本行业规范条件自愿申请公告。申请公告企业须编制《贵州省石灰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见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填报人和审核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初审单位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集中接收相关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报告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征求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意见。
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十四)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公告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企业所在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见附件2)。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公告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将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管理和不定期现场核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主体生产设备关停退出或者停产1年及以上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拟撤销公告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的企业,原则上自整改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异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体工艺发生变化)须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报《贵州省石灰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经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进行变更公告。
七、附则
(二十五)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六)本规范条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二十七)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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