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意见发布不是强制排放标准

华夏时报(chinatimes.net.cn)记者马维辉北京报道

3月5日,北京梅地亚中心,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举行首场记者会。记者会结束后,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委员、生态环境部大气司司长刘炳江在退场时意外被记者拦住,问了一个问题:“《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何时发布?”

“4月前!”没有任何拖泥带水,刘炳江干净利落地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果不其然,4月28日,环境部、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交通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这一文件,只不过正式的名字变成了《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提出“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的限值,以及“到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力争6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年底前全国力争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的目标。

“我国钢铁产能前20位的城市无一空气质量达标,平均PM2.5浓度比全国平均浓度高28%。”清华大学环境学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贺克斌表示,“燃煤电厂实施超低排放以来,火电行业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度下降,年钢铁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超过电力行业,成为工业部门最大的污染物排放来源。”

而模型分析结果表明,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为例,完成改造任务后,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总量将在目前的基础上分别削减14%、18%、21%,带动区域的PM2.5浓度下降5.6微克/立方米,占比9%,有望取得可观的环境效益。

“不是限期达标的强制排放标准”

贺克斌表示,这次的《意见》充分体现了技术可行性,对超低排放要求并不是“一刀切”,对烧结机和其他主要污染源分别提出不同限值。

例如,《意见》规定,对于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对于其他主要污染源,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则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50、毫克/立方米。

在落实上,《意见》明确规定,钢铁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则是鼓励导向,对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意见》不是限期达标的强制排放标准,体现的是鼓励企业创先争优的导向。”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院长李新创表示,“《意见》不强制要求企业必须限期达到超低排放要求,而是通过差别化的政策进行引导,不排不限、少排少限、多排多限。”

比如,《意见》规定,对于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要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再比如,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给予奖励。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用于市场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

还比如,要严格落实钢铁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省级政府可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应研究建立基于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绩效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推动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特别是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企业也要实施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烧结、球团、炼焦、石灰窑等高排放工序应采取停限产措施。

而在重点区域(京津冀、汾渭平原、长三角)内,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在黄色预警期间,烧结、球团、石灰窑等高排放工序限产一半;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烧结、球团、石灰窑等高排放工序全部停产,炼焦工序延长出焦时间,不可豁免。当预测到月度有3次及以上橙色或红色重污染天气过程时,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实行月度停产。

“许多人把《意见》看作是国家出台的限期治理的强制排放标准,这会形成一种只要达标就好的应付情绪和‘终点’思维,这种思维也是导致近年来钢铁行业环保设施‘年年改、年年拆’的重要原因。”李新创说。

他表示,《意见》提出的超低排放具体指标要求可以看作是钢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起点”,在此基础上,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采用方案中鼓励实施的技术,以及方案中没有提到的先进技术实施改造,以实现更高质量的超低排放。

“环保已成钢铁企业生存发展的第一要务”

李新创表示,当前,我国钢铁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依然突出。

“虽然通过持续不断开展化解过剩产能、打击‘地条钢’等工作,我国钢铁产能严重过剩问题得到明显的缓解。但在需求活跃的背景下,技术进步带来的增产效应、僵尸企业产能盘活等因素客观上还是增加了产量。”他说。

而进入工业化中后期,中国钢材消费将呈现数量下降和品质提升的双重趋势,防范化解钢铁产能过剩的压力依然很大。

“中国钢铁企业发展参差不齐,环保不过关的产能仍然为数不少,部分企业环保理念导向存在偏差,使用低质低价治理技术设施,企业环保管理存在不足,一些钢铁企业环保投入和运行成本不到先进钢铁企业的一半,不利于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李新创说。

过去,钢铁行业在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上曾经取得不错的成绩,但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单纯用行政命令去解决高质量发展短板问题的路将越来越窄。

“与此同时,优美的生态环境是宝贵的稀缺资源,通过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建立公平的市场化环保调节机制,倒逼钢铁企业强化绿色发展,倒逼钢铁产能向环境承载力更强的区域布局,倒逼资源结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运输结构向更清洁、更高效的方向调整,将是一条必由之路。”李新创说。

因此,他建议,钢铁企业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时,要充分评估、科学规划,稳步推进。

“首先,作为实施主体,钢铁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基础条件,分析本企业与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的差距,测算资金投入,评估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必要性。”他说。

初步测算,一个国内先进环保水平的万吨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一次性建设投资约20亿元,环保运行成本将达到元/吨钢以上。环保水平低的钢铁企业相应的投资将大幅增加。

“同时,位于重点区域的钢铁企业,还有必要对照本区域内其他钢铁企业的环保水平,评估自身的环保竞争力和改造保留的可行性,综合进行决策是实施改造还是就地关停、域外搬迁。”李新创说。

“对于钢铁行业,环保已成为了关系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第一要务。眼下,钢铁行业迫切需要迎接超低排放改造的挑战。”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发展与科技环保部主任黄导表示。

责任编辑:徐芸茜主编:陈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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