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我部组织起草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现就标准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年5月22日前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 联系人:大气环境司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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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王宗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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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wang_zs
craes.org.cn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5.《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7.《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8.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9.《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年4月29日
摘录重要信息如下:
4.1新建企业自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编辑:蒋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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