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是房产税的征期,我们将对房产税相关问题为您作详细介绍。
关键词一——“房产”具体是指什么?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对于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比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
关键词二——“房产原值”具体是指什么?
房产原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就不能再计入房产原值。
此外,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关键词三——房产税由“谁”缴纳?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另外,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关键词四——房产税“何时”缴纳?
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此外,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经申请,纳税人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
关键词五——房产税“怎么算?”
北京市征收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关键词六——房产税“在哪”缴纳?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对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如您需要缴纳房产税,在征期里您可以在互联网客户端进行网上申报,不需要分别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上门申报;非征期里您应到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上门办理。
关键词七——哪些房产可以“免征”?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房产均属于免征范围: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除上述规定之外,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也属于免征房产税范围。